201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调查,这些事故企业大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事故发生在超层越界区域内。有关部门在检查、暗访中也发现多处煤矿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威胁煤矿生产安全。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将于3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是一个立体范围,由三维坐标构成。因此,越界开采行为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超越平面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即平常所说的“越界开采”;二是超越标高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即平常所说的“超层开采”。
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超层越界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法》规定,存在超层越界情况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来得到的,依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备极其重大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