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削减燃煤污染,继续改进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有关规则,依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扩煤区并加强禁煤区办理作业的告诉》(洛环攻坚办〔2020〕37号)有关要求,决议实施全县域禁煤,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包含原煤、散煤、无烟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含洁净型煤)、兰炭、焦炭、无烟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一)禁煤区办理执行属地担任制,镇政府、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担任执行日常监管和查看。
(二)2020年9月底前“双代替”改造到位后,禁煤区内除根据方针可保存的电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企业质料用煤及因工艺原因无法改用清洁动力的职业、已完结超低排放的企业外,完结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
(三)禁煤区内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备。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产、加工、出售、贮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镇(工业集聚区)置换回收。
(五)在禁煤区内出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则,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在禁煤区内拒不执行禁煤办理有关规则,新建、扩建燃煤设备或许未按规则运用燃煤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没收燃煤设备,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应急办理部门担任洁净型煤加工及配送网点的退出作业,2020年8月底前完结退出使命。
(八)新闻宣扬部门要经过报纸、播送、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扬禁煤区办理的要求、散煤防治的含义,引导执行禁煤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