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环保部安排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并发布。
《目录》清晰,依照操控严厉程度,将禁燃区内制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厉)。关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依然以煤炭为主,将煤炭及其制品区分为严厉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目录》着重,本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办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办理或其他办理根据。
《目录》自2017年4月2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区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则》(环发〔2001〕3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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