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造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办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局,司法部直属煤矿办理局,有关中心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规划院所,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议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全面修订。方案用1年的时刻,完结《规程》修订并发布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国家局建立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同志为组长的《规程》修订领导小组,下设《规程》修订办公室和《规程》修订编审组。《规程》修订编审作业托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详细承当。
2.对现行《规程》的框架结构、编制和章节设置的定见和主张。
3.怎么杰出煤矿安全出产主体规章的位置,妥善处理《规程》与《煤矿防治水规则》、《防治煤与瓦斯杰出规则》等部门规章、煤炭行业规范和煤矿安全规范的联接。
4.怎么在《规程》修订过程中添加近几年在煤矿安全出产领域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要求。
5.怎样进步煤矿建造项目的安全办理,实在完善对矿井地质灾害普查以及勘探、规划、建造等方面的相关安全要求。
6.怎么进一步进步煤矿安全出产规范,对矿井多水平延深、作业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更高的安全要求。
7.怎么真实汲取煤矿事端经验,实在用事端经验推进煤矿安全出产作业。
8.怎么做好削减行政批阅事项以及批阅权权限下放后的监管作业。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担任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定见和主张;各省级煤炭行业办理部门担任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炭行业办理部门和辖区内小煤矿的定见和主张;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组织担任汇总所属各级煤监组织的定见和主张;司法部直属煤矿办理局担任汇总本系统内的定见和主张。
2.请有关中心企业,各省属煤矿企业(集团)担任汇总本企业的定见和主张。
4.请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汇总的有关定见和主张连同电子版同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规程》修订办公室(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配备司)。
联络人:王铁根;联络电线;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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