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核算:原煤应交税额=原煤出售额×适用税率。交税人挖掘原煤直接对外出售的,以原煤出售额作为应税煤炭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原煤出售额中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送费用、建造基金以及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等等。
水资源税交税对象是矿泉水,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挖掘或出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海域“挖掘”应税矿产品或许“出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交税人。
(2)天然气,指专门挖掘或与原油一起挖掘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出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归于资源税的征收规模,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挖掘难度大、投入和危险也大,曩昔一向依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运用费,为了坚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挖掘依然征收矿区运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交税人挖掘后自用、出售的,用于直接入炉锻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当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终究入炉锻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交税人挖掘后自用、出售的,用于直接入炉锻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终究入炉锻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依照税法的规则,交税人应交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挖掘或许出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交纳。跨省挖掘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部属出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对其挖掘的矿产品,一概在采掘地交税,其应交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依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践出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核算划拨。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交纳。交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其交税地址需求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资源税的交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许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践情况详细核定;水资源税除农业出产用水以外,按月或按季征收。交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交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许15日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交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但凡交纳资源税的交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挖掘或许出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交税款。
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付出首笔货款或初次开具付出货款凭证的当天。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交税人挖掘原煤直接对外出售的,以原煤出售额作为应税煤炭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原煤出售额中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送费用、建造基金以及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交税人将其挖掘的原煤,自用于连续出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交运用环节不交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出售原煤,核算交纳资源税。
交税人将其挖掘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出售的,以洗选煤出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交税人挖掘原煤直接对外出售的,以原煤出售额作为应税煤炭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原煤出售额中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送费用、建造基金以及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交税人将其挖掘的原煤,自用于连续出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交运用环节不交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出售原煤,核算交纳资源税。
交税人将其挖掘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出售的,以洗选煤出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出售额核算交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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