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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搞好我矿矿井生产后期煤炭资源回收工作,延长矿井生产效劳年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制定《米村煤矿煤炭资源回收治理方法》,共四章二十六条。
其次条:技术科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设计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和已揭露的地质资料,选择合理的巷道布置方式。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者和审查者负责。
第三条:生产部、掘进科对开拓、掘进以及回采的正确性负责。生产部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回收率,负责制定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等变化,要准时实行措施,严防资源铺张。掘进科负责掘进巷道技术治理,监视施工队按设计施工,遇地质变化应准时实行措施,尽量削减丢底煤。因措施不当,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进展施工、生产,从而造成不合理损失,由生产部、掘进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在采掘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施工,超出设计规定消灭丢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采掘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和当事的班长负责。采煤队要严格执行提高工作面回收率的措施,确保煤炭
第五条:地测科对所供给的地质资料及资源状况的牢靠性负责,小井办对井田内及井田边界四周小井的越界行为应进展常常性的检查,一旦觉察小井有越界行为要马上进展制止,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不合理损失,由地测科科长负责。
第六条:由于没正确设计、掘进、开采造成丢煤时,由总工程师负责进展分析,找出丢煤缘由,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七条:因地质构造、地面建筑物及安全等缘由造成的面积、厚度及落煤损失,需经矿资源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
第八条:地测科监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并对储量动态、损失量实际回收率进展计算、统计,准时准确地填报“三率”报表,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及规定,做到各种记录、资料、图纸齐全。并准时检查考核各采掘工作面煤炭回收及丢底煤状况,坚持发放《预防丢煤通知书》。
第九条: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提前完毕及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迁巷时,地测科应对损失量做出统计,并写出书面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要乐观推广应用技术、工艺,上、下付巷应用无坑木提棚,工作面正确承受多轮次放煤,逐步的提升工作面回采率。
第十二条: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或安全缘由,需降低回收率的,由采煤队提出申请,有关部门现场鉴定,制定专项措施经矿资源治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方可转变回收率。
因设备铺设等缘由需丢底煤,施工队写出书面报告,技术科、地测科、掘进科、机电科分析同意,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当班班长为指定的兼职储量治理人员,报地测科备案。采掘工作面的当班班长对当班放煤、丢底煤、留浮煤状况进展监视治理。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全煤厚探测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地测科、生产部、采掘队跟班队长或班长参与,采掘工作面必需五天探顶、底一次,点距不超过20m(特别状况可加密),探测工作完毕后应现场签字;掘进队应建立每班探度,并每天向地测科、掘进科汇报详实的探底状况。
第十五条:生产部、掘进科及各实施工程单位接到地测科下达的《丢煤通知书》后,应当实行措施准时整改,尽量削减资源铺张。
采煤工作面回收率每旬考核一次,采煤队必需按规定完成回采率打算指标。掘进工作面每旬考核一次丢底煤状况,掘进队不能无故丢底。
的指导下具体实施,要求各回采工作面、掘进头必需配备煤电钻和足够的电缆及探煤钻杆。
第十八条:因设计不合理造成资源损失的或擅自修改设计的,对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采区、工作面未按设计提前完毕,或者工作面迁巷未统计损失量,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其次十条:煤巷工作面不按设计施工,或无故丢底煤造成煤炭资源损失的,以煤厚探测状况计算,每米罚款100元,每次罚队长100元,如连续丢煤,罚队长300元。
其次十一条:完不成回收率打算指标的采煤队,按不合理丢煤量进展计算,每吨罚款5元,一次完不成指标,罚队长100元,连续完不成指标的,罚队长300元,情节严峻的,给以降职处理。
其次十二条:在地测科组织探煤厚时,采掘队必需支持煤厚探测工作,假设有意阻止或无故不探煤厚,或装备缺乏造成煤厚探测工作无法进展的,或不按点距施工,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每次罚款100元,对队罚款500元。
其次十三条:各实施工程单位接《丢煤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每超过1天罚款300元,队长罚款100元。
其次十四条: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实行可行措施进展落巷,增加回收率,经现场鉴定,按多回收煤炭增加工资1元/吨。
次,对资源治理好的单位由地测科提议,调度室认可,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意,报请矿长批准后,对其进展嘉奖。对队每月奖2023元,对在资源治理中取得明显成绩的个人奖200~300元。
地测科、调度室现场监视工作得力,成绩非常显著,由总工程师提议,生产矿长同意,矿长批准后,对单位及个人进展嘉奖,标准同施工单位。
其次十六条:对监管单位,不按规定认真负责监视,消灭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对责任人要严峻处理,情节特别严峻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以开除矿籍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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