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煤柱挖掘的安全办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加强全省煤矿煤柱挖掘安全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作业实践,抓好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煤柱挖掘的安全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则》、《建筑物水体铁路及首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挖掘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三条煤柱挖掘有必要编制专门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专家进行挖掘安全性证明。煤矿企业未经同意禁止挖掘各类保安煤柱。
第四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选用条带挖掘时,有必要托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规划单位编制建(构)筑物下煤炭挖掘计划规划,报省级煤炭办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矿井地质条件改变,需求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度、进步挖掘上限的,有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级煤炭办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煤矿挖掘以下煤柱,有必要安排专家进行挖掘安全性证明,市县属煤矿按从属关系由上级煤炭办理部门安排,省属煤矿由省属煤炭企业安排,证明定论为可以确保安全挖掘的,方可挖掘。
第七条煤柱挖掘有必要完成正规挖掘,构成完善的出产体系,并坚持至少2个疏通的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出口通到回风巷道。禁止以掘代采;禁止选用宽巷收回及房柱式挖掘;禁止挖掘已回采作业面之间的区段煤柱。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采掘安置时,应科学安置,合理安排挖掘次序,尽量防止构成条带、孤岛和高应力集中区。
第九条煤柱挖掘有必要编制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计划,并在煤柱挖掘前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条各级煤炭办理部门有必要加大对煤矿煤柱挖掘的监督查看力度,对不严厉按规划、规程施工、不严厉执行安全措施等行为的,有必要责令停产整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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